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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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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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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与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投资平台及驻县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部门、投资平台及驻县单位和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与会议研究内容有关工作的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投资平台及驻县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除规范性文件外的重要文件;

(二)讨论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需要县长主持处理的县人民政府日常性工作;

(四)互通工作情况,部署近期工作。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会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审核同意后,向县长进行了汇报或请示,形成书面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相关部门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六、县人民政府会议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原因,同意后可安排其他领导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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