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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352688--2024-00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2-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沿江南大道(洪洲大桥-复兴大桥段)连接线优化工程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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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沿江南大道(洪洲大桥-复兴大桥段)连接线优化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年2月2日印发了用地批复(赣土批字〔2023〕4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3〕431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单位:亩)

权属单位

权属性质

土地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其他农用地

东新乡东岳村农民集体

集体

5.244

5.244

5.2275

0.0165

0

0

总计

5.244

5.244

5.2275

0.0165

0

0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政发〔2021〕8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日。

本公告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2月19日起(具体实施征收时间以乡镇安排为准)。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3〕431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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