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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352688--2024-01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5-2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G320南昌县向塘至新建区西山段公路新建工程(南昌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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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0南昌县向塘至新建区西山段公路新建工程(南昌县段)项目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部批准,于2024年5月9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367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单位:亩)

权属单位

权属性质

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富山乡若冈村一组农民集体

集体

132.7545

22.3230

1.5795

105.7170

0.1890

2.9460

富山乡若冈村三组农民集体

集体

32.8875

30.8115

1.5750

0.5010

富山乡若冈村六组农民集体

集体

17.8470

0.0120

17.8350

富山乡若冈村七组农民集体

集体

51.5055

42.0615

1.7325

1.1430

4.3065

2.2620

富山乡若冈村八组农民集体

集体

50.8050

48.4650

0.8250

0.7095

0.8055

富山乡三山村一组农民集体

集体

4.2690

1.9845

1.8690

0.4155

富山乡三山村二组农民集体

集体

13.7865

12.6750

1.0845

0.0270

富山乡三山村三组农民集体

集体

48.9390

6.0855

16.1820

26.6325

0.0390

富山乡三山村四组农民集体

集体

35.3475

11.2890

20.7705

0.9150

2.3730

富山乡三山村八组农民集体

集体

59.7600

28.1340

6.1020

0.4890

4.4010

20.6235

0.0105

富山乡三山村九组农民集体

集体

50.8620

11.8665

6.6960

4.1085

26.9505

0.1485

1.0920

向塘镇翠林村集体

集体

5.5305

1.1025

0.1635

1.5315

2.7330

向塘镇向塘村河湾组农民集体

集体

18.8475

9.6570

1.2135

1.7895

0.7995

1.7085

3.6795

向塘镇向塘村农民集体

集体

0.5865

0.5610

0.0255

向塘镇向塘村大村组农民集体

集体

2.0505

0.1335

1.917

向塘镇向塘村老厦村组农民集体

集体

1.2750

0.096

1.1790

合计

527.0535

227.028

1.377

14.5875

2.046

15.1545

202.005

5.5965

58.8045

0.4545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及《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政发〔2021〕8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5日。

本公告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5月23日起(具体实施征收时间以乡镇安排为准)。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367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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