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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352688--2024-02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6-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信息公开(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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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昌县幽兰镇罗舍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扶贫车间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6/19

(一)基本情况

南昌县幽兰镇罗舍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8月10日在南昌县幽兰镇罗舍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扶贫车间。2020年8月25日主体房已完工。2021年9月1日之后未扩建、续建。该项目为南昌县幽兰镇罗舍村产业扶贫项目。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1232.73平方米(1.8490亩),其中:耕地47.8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3.84平方米,建设用地1081.08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增减挂项目。

(二)处理情况

1、没收建设在罗舍村庄建设边界内非法占用的151.6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按未报即用对非法占用的耕地47.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12.94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的其他土地1184.9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294.44元整,罚款共合计人民币9107.38元整(玖仟壹佰零柒元叁角捌分整);3、函至南昌县幽兰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等规定。

南昌县气象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平整场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6/19

(一)基本情况

南昌县气象局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在南昌县塔城乡芳湖村非法占用土地平整场地。现铺设道路,建筑了石雕,铺垫了草皮。2023年8月完工。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1036.26平方米(1.5543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5.10平方米(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用地1011.16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拟纳入即将开展编制《零星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报告》,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单位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36.26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塔城乡芳湖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5.1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295元整;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11.1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2232元整,罚款共合计人民币213527元整(贰拾壹万叁仟伍佰贰拾柒元整);3、函至南昌县气象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三序号:违法占地类的处罚事项及代码第一项、适用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处罚幅度第二项、第三项及中间数额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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