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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352688--2024-02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6-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信息公开(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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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定岗大道提升改造工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6/6

(一)基本情况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日在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占地修建定岗大道提升改造工程,2020年8月1日完工,之后未扩建、续建。根据报告显示,占地总面积263.67平方米(0.3955亩),其中耕地198.7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5.58平方米,建设用地9.3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增减挂项目区。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当事单位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4.37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9.3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2、没收建设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4.37平方米农用地上的设施;3、建设在非法占用的9.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设施由当事单位与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4、按未报即用占用耕地198.7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79.43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64.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4.16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3833.59元整(叁仟捌佰叁拾叁圆伍角玖分整);5、函至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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