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实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存量房交易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转让、抵押、交易、房屋面积和房产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窗口建设。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及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负责地图管理。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权限内全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按照中央、省、市的相关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等改革试点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负责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县规划区内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科技推广、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开展国家和省级、市级公益林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六)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七)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草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南昌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森林资源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南昌县特色自然生态保护体制。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各项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舆情应对、政务公开、印章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节日安全值守等工作。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对局系统股级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调整配备和奖惩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和资产账务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账务管理。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拟订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系统财政经费使用的督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支付申请的审核。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791-85712545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监督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本县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窗口和进驻县行政审批局各项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权限内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县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相关工作。拟定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0791-85711184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县级和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编制、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多规合一工作。统筹有关区域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详细规划层面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全县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17823
(四)交通市政与用地规划科。负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轨道线网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指导编制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区域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协调,以及县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交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负责县城区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负责组织对各类建设工程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参与协调城市专业规划。参与指导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负责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开展重大、重点项目选址前期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
联系方式:0791-85771289,0791-85771228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政策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0791-85737901
(六)村镇规划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县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制定镇(乡)、村庄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等。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村镇规划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71686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和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初审等相关工作。
指导湿地和草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12509
(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36769
(九)权籍测绘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面积管理,指导各类房屋测绘量算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统计、分析。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负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建设。
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基础测绘政策和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查,监督管理测绘作业证件核发。负责权限内省外测绘单位在我县执业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全县测绘活动。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负责多测合一机制的推行落实。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作、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负责开展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科技成果管理。承担自然资源科普推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
联系方式:0791-85719366
(十)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收取划拨土地出租收益。指导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12883
(十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拟订全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联系方式:0791-85712883
(十二)灾害防治和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汇总全县地质勘查成果和行业情况。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出让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承担林业和草地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全县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联系方式:0791-85716124
(十三)造林绿化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地、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县国土绿化有关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重点生态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县油茶的种植、培育。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地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和草原(草地)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建设、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71286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科(南昌县林长办公室)。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上报森林采伐限额,并按上级要求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起草林业地方性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县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承担县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71285
(十五)失地农民耕地认定科。配合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会同县人社、财政、农业、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被征耕地和户人均耕地的认定工作。
联系方式:0791-85718653
法定依据:南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办字【2019】32号)
主要负责人:张华
单位地址:南昌县斗柏二路与王家二路交叉口西50米
联系电话:0791-8571865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