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复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日前,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并向各地印发了《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复工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机构改革后,我省首次就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复工安全做出规定。
规定从制定工作计划、分析研判风险等六个方面,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全链条要求、全要素监管,并对化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5类高危企业提出特别要求。
对以下5类高危企业提出特别要求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面排查防冻、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防静电,以及重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重点部位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措施、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
停产停工企业要妥善处理设备中剩余危险物料,对设备、管道内残留的危险化学品物料进行清扫置换,做好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的标识、数量统计和分区分类存放工作,严禁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复产复工前要将复产复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安全联锁控制系统的要严格落实联锁系统摘除和投用审批制度。
检维修期间要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涉及特殊作业的要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有关要求,并实行升级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生产。停产前要及时消化亮珠、黑火药、内筒等半成品和药物;生产线上的余药和半成品要及时入库保管或者销毁。
强化库存安全管理。加强仓库特别是药物库、成品库的值班守卫和巡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储存区域,严防超量储存、违规存放、丢失被盗。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面落实“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要求,紧盯老祠堂、废弃民宅等非法生产经营易反弹地区,加强巡查,严防非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
严格企业复产把关。企业复产前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复产把关,严防企业“带病”复产。
严格落实盯守和巡查责任。驻矿员必须随时掌握煤矿井下人员和安全状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周、煤矿所在乡镇至少每天对煤矿进行1次巡查。
严格井下作业和人员管控。停工停产煤矿原则上只能通风排水,小煤矿下井通风、排水人员不得超过3人,晚班不得安排人员下井通风排水,驻矿员严格管控下井人数和下井时间;确需要开展巷道维修和设备检修的,必须制定方案,明确地点、内容、人数和时限,经县级应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小煤矿检维修人员不得超过9人。检维修期间,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下井检查,严防超范围检维修或以检维修名义生产。
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复产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培训,重点学习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近期上级政府和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开展1次事故警示教育,同时要告知各岗位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
严格复产程序标准。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严格对照《江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复产验收,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2022年春节后需要复产的小煤矿,必须按要求完成“电子封条”建设、制定隐蔽致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否则不得复产。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停工停产煤矿存在超范围超时限检修、超人员下井、以检修整改名义违规生产的,属地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实施“三锁一封”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并在2个月内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停产期间,要落实领导带班值守制度。期间需要检修的,应该做到“五先、五再”,即:先确认员工精神状态好,再允许其上岗;先告知作业安全风险,再分配其工作任务;先开班前会,再组织员工有序进班;先领导到岗,再员工上岗;先确认现场安全,再动手作业。
复工复产企业应做到“九到位”。鉴于多数企业节后人员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增多等原因,各地要督促企业按要求编制复工复产方案,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其中,县应急管理局在复核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时,应重点把握“九到位”,即人员收心教育、岗前培训到位;岗位风险辨识、岗位人员知晓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重点设备设施检修到位;领导现场督导到位;复工复产程序履行到位;专项检查落实到位;“一报告、双签字”工作到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小型露天矿山不少于1人,其他矿山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为专职)。
停产期间要对炉窑冷却系统进行检漏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若有漏点,要及时处置。煤气系统要排空残余煤气,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放散处于常开状态。动力系统要实施上锁挂牌管理,无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开启。
复产前要制定复工方案,明确各系统、工序、岗位责任人员,确定联动试车总负责人,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各种钢包、渣包要进行烘烤和检测(漏),确保正常。各单元要进行单独试车,各单项试车合格后,报联动试车总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联动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