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小蓝经开区各部门、各单位,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全县经济平稳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上级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昌市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等文件中有关税收优惠和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区财政局〕
2.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经营地被划为封控区、管控区内,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对承租国有平台公司厂房的“四上”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委、区财政局、小蓝经投公司〕
3.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封控区、管控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4月应缴交的自来水费、管道天然气费给予10%的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各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须将补贴让利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供水公司、县燃气公司〕
4.给予防疫支出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零售、餐饮、公共交通、文体旅游等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50%补贴支持,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邮政快递、重点商贸物流企业定期开展员工核酸检测给予50%的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中国邮政南昌县分公司、县供销合作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5.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对上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区党群部(人社局)、区企服中心〕
6.调整医保费用缴纳方式。调整大病保险缴费方式,由按年缴费调整为按月缴费,并长期执行。〔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县域内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对接机制,精准高效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合理开展贷款展期,不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持“财园信贷通”放款力度不松懈,力争“财园信贷通”全年放款达15亿元。〔责任单位:县金融产业与新业态促进中心、区财政局、人行南昌县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南昌监管组〕
8.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区党群部(人社局)、区财政局〕
9.全力提振生活服务业消费。在2022年“五一”和“十一”期间,统筹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支持商贸、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对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2022年单位或所属门店实际经营地曾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的,予以每家单位不超过0.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0.鼓励限上零售企业开发线上渠道。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限上零售企业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唯品会、亚马逊、eBay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进行补贴,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相关费用(技术服务费、品牌注册费、推广费)的10%予以补助。网络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网络零售额为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网络零售额为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1.推动文旅业加快复苏。对依法依规经营的全县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每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家3A级景区一次性3万元补助、每家省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2万元补助、每家市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1万元补助。对依法依规经营的县内旅游饭店(含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旅行社、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店,经所在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核实后,分别给予每家旅游饭店一次性0.8万元、每家旅行社一次性1万元补助、每家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店0.3万元补贴。对县(区)影院每个座位一次性补贴5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2.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服务业企业,经营地在封控区、管控区内的予以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其他区域内的予以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四类服务业企业,经营地在封控区、管控区内的予以每户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其他区域内的予以每户0.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3.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获得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2022年3月-5月期间,集聚区管理方对入驻集聚区的企业减免租金费用的,按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区经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4.强化交通运输保障。给予普通货运(拥有运输车辆50辆及以上企业)、网约货运、巡游出租车、车辆维修一类等交通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补贴3万元,驾校、车辆维修二类等交通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5.推进工业稳产达产。对2022年二季度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8%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2022年4-6月新增用电量予以0.1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2021年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二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0-30%(含20%)、30-50%(含30%)、50%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区经发局、区企服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6.对受疫情影响的建设工程予以财政补贴。对辖区内在2022年3月12日前已开工但受疫情影响,按政府要求在静态管控期间(4月22日-24日)内采取停工措施的在建的建设工程(不含小散工程),按整个项目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7.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对“五一”、端午节假日期间日均施工人员100人以上、二季度完成投资占年计划投资30%以上的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省大中型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县重大重点项目),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重大重点项目推进中心、县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企服中心,县属国有投资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8.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将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电力保障及施工环境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重大重点项目推进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供电公司、各项目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或逾期未年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经核实确受疫情影响的,将删除相关异常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0.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进一步加强全省统一惠企兑现平台“惠企通”运用推广,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不断扩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范围,让各类惠企政策快速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县政数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县(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县(区)全面贯彻落实,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为便于适用对象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报批后,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对口部门积极对接,争取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申报指南由县(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市既有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参照落实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