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发展升级
1.对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2000亿元、3000亿元、4000亿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2.对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50%×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二、支持企业发展提质
3.遴选30-50家优强工业企业,推动其规模与效益倍增。入选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26%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予“骏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50%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予“飞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三年内实现倍增目标的入选企业,授予“天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4.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可累计奖励。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市级及所在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优惠,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万元,新建投产首次入统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鼓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评为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7.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15%补贴。如果省补贴低于15%的,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15%。
三、加强产业链招商
8.对新引进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竣工投产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对新引进的发展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由项目落户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根据产业契合度、建设进度、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补助。
四、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10.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11.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根据工作实际,奖补条款可上溯至2021年1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在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排。本措施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