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统筹协调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各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涉及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综合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四)联合应急预案。鼓励相邻、相近的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互通、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内容。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处置力量、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六)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简洁实用,侧重明确主要风险、联防联控、预警响应、先期处置、转移避险、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处置特点。
(七)单位应急预案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所承担任务,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八)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其他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一)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体现指导性。
(二)县(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对较大及以上层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特点。
(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事故防范措施、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实施程序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四)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五)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主办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系、外围保障体系、预案体系构成、主要任务、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六)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慈善捐赠、新闻宣传、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当通俗、简便、管用,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应对措施;要与突发事件风险相适应,合理设计响应分级,加强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应急预案和“四个一”工作机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总体负责,成立一个工作专班跟进推动,确定一个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应对,统一一个信息口径上报发布),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成立应急工作专班,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必要附件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相关部门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二)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对本地相关单位和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清晰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与相关上级和同级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位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审定单位应当按程序依法依规印发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其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以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
(一)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昌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七)市属企业集团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市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性演练等方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市级层面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县区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风、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演练所用应急装备、器材和设施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和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组织和参与应急演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演练人员的预案熟悉程度和演练组织水平。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评估结束一个月内,应汇总归档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相关音视频、照片等资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定、备案、公布等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的,可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编制单位,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期限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二)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公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教材、编制工作指南、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干部等培训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