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两站两员”运行机制》的通知

洪府发〔202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农村“两站两员”运行机制》已经2024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农村“两站两员”运行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农村“两站两员”是指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的领导下,在乡镇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安站”)、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交安员”),在行政村(涉农社区)建设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简称“劝导员”),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两站两员”的建设运行应当遵循政府牵头、乡镇为主、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合理布建、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加大建设投入,将农村“两站两员”纳入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通报。

第五条  交安站实行“1+2+N”的形式,由乡镇(街道、管理处)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公安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担任副站长,配置若干专职及兼职交安员。

劝导站实行“1+N”的形式,发挥村委(社区)作用,鼓励支部书记或村长(主任)担任站长,配置若干专职及兼职劝导员,在交安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交安员和劝导员由乡镇(街道、管理处)聘任,每月给予奖补。

第二章  建设配置标准

第六条  交安站建设标准:

(一)交安站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交管装备、有工作制度的“四有”标准实行基本配置,有条件的可配置视频调度系统。

(二)交安站按照乡镇(街道、管理处)人口基数配置专职交安员,5万人以下的配置不少于2人;5-8万人的配置不少于3人;8万人以上的配置不少于4人。

(三)交安员应具备较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优先选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专职交安员要能满足常态上岗要求。

第七条劝导站建设标准:

(一)劝导站原则上设置在机动车通行较为集中的路口路段,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设置多个劝导站。

(二)劝导站按照有固定场地(在重点时段设置的流动劝导站可无固定场地)、有交管装备、有工作制度的“三有”标准实行基本配置。有条件的可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三)每个劝导站不少于2名劝导员。

(四)劝导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经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APP系统。专职劝导员要能满足常态上岗要求。

第八条劝导站装备设施配置标准:

(一)必配装备:

1.远端提示设施:道路双向在距离劝导站100米左右的位置,设置提示牌。

2.劝导站配置装备:提示牌、宣传栏、公示栏(劝导员的上岗时间段、工作职责)、反光锥形筒(不少于4个)、座椅等。

3.劝导员工作装备:反光背心、雨衣、遮阳伞、红袖标、手电筒、小喇叭、发光指挥棒、停车指示牌、检查登记簿等。

(二)选配装备:

二轮摩托车(电动车)、爆闪灯、LED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交安站及交安员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两站两员”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两站两员”教育培训。

(二)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交安APP,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三)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向乡镇(街道、管理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将劝导员排查的风险隐患转递相关职能部门整改,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工作。

(五)有条件的可探索车辆保险及车驾管代办等业务。 

第十条劝导站及劝导员主要职责:

(一)收集本村(社区)货车、农用车、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面包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一老一小”高风险出行人员、运输企业、货源企业、大型农场、工业厂区、重要景点等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本村红白喜事、赶集赶场、民俗活动等情况。

(二)常态开展急弯陡坡及临水临崖无防护栏、中央开口不合理、行车视距不良、树枝遮挡标牌、道路损毁坍塌、标志标线不齐等道路隐患的排查,及时将隐患上报交安站。

(三)查看过往车辆是否有号牌、是否超员、是否系安全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头盔,三轮车是否违规载人等情况,对违法情况及时录入上传至相关交安APP,积极参与交通违法有奖举报。

(四)加大日常交通安全劝导力度,重点加强对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三轮车违规载人,以及驾驶面包车、货车等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超员超载等劝导。

(五)对过往人员车辆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提示;针对面包车、三轮车等机动车驾驶人员及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常态开展入户走访,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深入红白喜事、赶集赶场、民俗活动等场所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六)对水毁、泥石流、滑坡塌方、暴雨积水、冰雪灾害等突发情况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及时向交安站报告,及时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需要对道路实施封闭管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七)协助乡镇(街道、管理处)、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八)对拒不接受交通安全劝导、拒不改正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现场阻碍劝导、谩骂工作人员,干扰劝导工作的,立即报告交安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交安员、劝导员应当经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劝导员要落实“七必上”,即重要节假日出行高峰时段必上,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必上,赶集日高峰时段必上,群众早晚出行高峰时段必上,红白喜事出行时段必上,开展民俗活动时段必上,恶劣天气时段必上。

第十三条  劝导员上岗期间,着装应大方得体,并统一着反光背心、戴劝导员袖标;不得在劝导站区域吸烟,不得从事与劝导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交安站、公安派出所应当维护劝导站的工作秩序和劝导员的合法权益,对劝导员报送的情况优先处理,对滋扰、暴力抗拒劝导员正常工作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管理处)要制定交安员、劝导员管理细则,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工作“理性、平和、规范、务实”开展。

开展优秀交安员、劝导员评选,针对工作成效好的,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工作消极应付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聘用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加强“两站两员”日常检查和定期通报,将“两站两员”纳入乡镇(街道、管理处)平安建设和交安工作重要内容。

市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县区“两站两员”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每月开展通报,将“两站两员”纳入交安工作重要内容,对“两站两员”建设不力的县区、乡镇及时约谈。

市委平安办要将“两站两员”的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运行机制如有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运行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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