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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预案(2024年8月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8-05   访问量: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南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工作,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反应快速、施救高效、处置稳妥、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设立南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组长为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市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所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支队长,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南昌市长江江豚遇险救助技术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主任由市农业科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职责与分工 

在南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我市辖区水域被困、搁浅、受伤、误捕、死亡长江江豚(以下简称江豚)救助、处置和其他善后处置事宜。同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或周边地区的请求,负责指导相关救助和处置事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合作、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南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江豚救护应急办):全面负责我市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救助、救护与处置工作的开展,负责上传下达联络沟通及上报需上级解决的各种重大突发事件。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市直范围内执法巡查,接到有关江豚遇险警情后及时出警,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事发地,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执法保障;协助职能科室和现场指挥部门开展各项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县(区)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南昌市长江江豚遇险救助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制定江豚遇险救助各类技术规范;选派技术专家指导现场救助;起草市级遇险救助报告并报市江豚救护应急领导小组审定;提出江豚遇险救助建议;协助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技术委员会做好江豚监测、救助、治疗、死亡原因鉴别等工作。 4、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有关江豚遇险救助、救护、处置、宣传和舆情管控等工作。要建立江豚巡护日常监管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的要求,快速反应、精准施策、及时救助。要做好辖区内应急救助的接警,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事发地进行现场处置,及时响应应急预案机制,并第一时间报市江豚救护应急办。 

三、预案启动及响应 

发现遇险长江江豚的个人或单位,须立即报遇险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救助人员赴现场并采取遇险救助处置措施,并报市江豚救护应急办。市江豚救护急办应于1小时内分析研判江豚遇险救助级别,启动应急救助与处置预案: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接到有关长江江豚需要救助与处置信息后,须第一时间报市江豚救护应急办,市江豚救护应急办立即通知市、县两级相关执法人员赶赴事发地点,维护现场秩序,拉好警戒线,避免长江江豚受到人为因素的伤害,或破坏现场。同时可先行实施简单的保护措施,但不得擅自决定处理方式,有关情况须第一时间通报市江豚救护应急办。 2、市江豚救护应急办接到有关江豚需要救助与处置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省厅《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协调救助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护与处置工作。 3、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接到市江豚救护应急办救助通知后应及时携带救护所需的解剖镜、网具、专用担架、转运箱(桶)、药品和测量称重工具等仪器设备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四、处置方式 

现场救助后,市江豚救护应急办应根据救助的实际情况和江豚伤情状况会同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专家和现场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和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情况十分紧急的,现场指挥人员在征得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专家同意后,先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再报告省、市相关部门领导。 1、现场放生:对于未受伤,可以当场放生的江豚,用专用担架或转运箱(桶)将江豚转移到承担放生任务的船只上,并运送到适合水域放生。运送途中必须要有救助人员陪护,并保持动物体表湿润。 2、救助治疗:视情况决定将江豚运送到省水生生物救护中心指定场所作进一步救助治疗。 3、死因查明:对于已经死亡的江豚,经请示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后,运往省水生生物救护中心解剖,查明死因,按技术规范制作标本供科学研究和证据留存。 4、尸体掩埋:如属高度腐烂、变质,没有解剖价值的江豚,经现场测量鉴定,经请示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技术委员会专家认为确无保存必要的,经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无害化深埋或焚烧处理,必要时对牙齿和肌肉做取样留存,便于科研鉴定之用。

 五、处置报告 

应急处置完毕后,市江豚救护应急办应深入了解现场救护全过程及专家的相关鉴定意见和建议等,将所救的江豚体表状况、受伤搁浅程度、施救方法、处置方式、应急措施和最终处置结果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形成专项报告,及时报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市长江江豚救护与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或县区。 对于已死亡的江豚,根据死亡江豚的体表状况、伤痕状况、周边水域水质等情况初步判断江豚死亡的原因,并由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形成初步诊断结果。 

六、保障措施 

部门保障 

1、市江豚救护应急办统筹江豚救护与处置保障工作。 2、市江豚救助技术委员会要保持与省长江江豚遇险救助技术委员会联系,配备好相应的救助药品、专用担架、取样设备及其保鲜箱等,同时保证1-2名应急救助技术人员。 3、执法支队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备:应急救助船艇、车辆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并处于应急备勤状态,随时供调集使用。 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商请志愿者团队提供人才、技术、设备或人力等援助。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应将江豚遇险救助经费纳入本级工作预算,用于开展江豚保护、巡护、救助、培训、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经费有保障。 通信保障 为确保江豚救护与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市执法支队、各县区成员单位需指定1名江豚救助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应急演练 市、县两级应定期组织江豚遇险救助知识的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七、相关责任 

对未能按预案开展工作或推诿懈怠,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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