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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滁槎会寿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公开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5-16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洪农(农药)罚决〔2024〕1号

案件名称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滁槎会寿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滁槎会寿农资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360106MA37Q1C0X0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灵斯科•丹”氯氟吡啶酯、“黑虎”草甘膦铵盐两个品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涉嫌经营劣质农药。具体如下:

1.“灵斯科•丹”牌氯氟吡啶酯,生产日期为20211104和20211201,保质期2年,至案发时已过期。当事人李会寿从南昌市红日植保有限公司进货,在2021年12月5日进货13箱,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1110410;在2022年6月15日进货20箱,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211201E0。两次进货一共33箱,50瓶/箱,共1650瓶,进货价格25元/瓶,过期前零售给农户1650瓶,销售价格30元/瓶。当事人自述在2024年1月有种植户退货3瓶,在未核查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放至货架上销售。过期农药数量3瓶,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90元。

2.黑虎牌“草甘膦铵盐”,生产日期20211009,保质期2年,至案发时已过期。当事人2022年4月19日从南昌红日植保有限公司进货,进货10箱,50瓶/箱,共500瓶,进货价格6元/瓶,过期前零售给农户500瓶,销售价格8元/瓶。当事人自述2024年1月有种植户退货14瓶,在未核查保持期限的情况下放至货架上销售。过期数量14瓶,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112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违法种类:“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按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按货值金额在该处罚区间的比例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灵斯科•丹”牌氯氟吡啶酯(100毫升/瓶)3瓶和黑虎牌“草甘膦铵盐”(200g/瓶)14瓶;

2.处罚款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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