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4〕2号 |
案件名称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惠鲜生鲜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惠鲜生鲜超市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8MABXXLD23E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限期完善农药购销记录,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山峰娃娃乐电热蚊香液(45毫升/瓶)9瓶;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3.处罚款207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1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