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417955--2024-004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2022年8月12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共分为六大章节,阐述了“总则、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监督管理、附则”六大点,并辅以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在内)细致规定,确保内容的全面性与严谨性。”
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
(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
(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五)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六)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并实行物理隔离;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根据文件要求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一次性建设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由社会力量,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等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
下列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一)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
(二)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
下列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
(二)设区市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
(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
民办养老机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二)床位应为护理型养老床位。
(三)护理型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 20张,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30平方米,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 60%。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
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总额的50%。
2021 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
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三)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运营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除需符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
(三)投入运营时间已满一年或自上一次获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一年。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 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 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 1.05 倍、1.1倍、1.15 倍、1.2 倍、1.25 倍系数予以补助。
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可按年度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
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提供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协议;
(三)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补助期间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
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一致;
(六)养老护理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自我评估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双重登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重复申请补助。
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或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等手段骗取运营补助资金的,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助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归集在该机构名下,列入本省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民办养老机构接受的补助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否则须全额退回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