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220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区中小企业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兑现类型:免申即享
重点支持: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
可享受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申报条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兑现方式:无需申请,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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