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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5452-4482-8588-4615-85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8-07-3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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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饮食业项目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参照环保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单位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饮食业项目按其规模及对外环境影响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指含有炒菜、油炸或烧烤等功能的酒店、宾馆、饭店等饮食业项目;二类项目指不含炒菜、油炸和烧烤等烹饪加工过程,不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小吃店、面馆、饮品店等饮食业项目。
    第三条 对新建饮食业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环境功能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
(二)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商业住宅楼中住宅用房内、商业办公楼中办公用房内、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饮食业项目,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审批。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得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四)新建一类项目,该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相邻环境敏感目标(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建筑边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9米。
在商业住宅楼、商业办公楼中商业用房内新建的一类项目,其厨房与其上下相邻的环境敏感目标之间必须有不小于3米的隔层。
(五)新建二类项目,该饮食业单位与相邻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以对周围建筑中生活、办公人群不造成污染为原则,并应征得该人群的同意。
第四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环保总体要求:
    (一)新建一类、二类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业项目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它清洁能源。
    2、饮食业项目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废水、噪声和油烟等达标排放,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饮食业项目产生的废油脂须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协议,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和处置。
4、饮食业项目的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减振降噪措施,达到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5、饮食业项目产生的废气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项目运行产生特殊气味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异味控制措施,保证排放的废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6、排放含油餐饮废水的饮食业项目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新建一类项目除达到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以下设施配套方面要求: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油烟烟道,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净化后的油烟经专用油烟烟道高空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得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第五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管理规定
(一)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新建拥有6个(含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一类、二类项目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一类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新建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且不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一类项目,及新建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的二类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统一制式)。
(三)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前,环保部门或环评单位应征求项目周边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及所在地物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意见,报批时应附有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第六条 对现有饮食业单位环境管理,需完善环评手续的,按本细则要求予以办理。
第七条 饮食业单位应按环保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饮食业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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