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501915--2024-034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青云谱镇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序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在整改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开工报告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罚款 | 市城管支队、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湾里管理局景城办 | |
拒不改正或在整改期限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2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罚款 | 市城管支队、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湾里管理局景城办 | |
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造成一般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60万元罚款 | |||||||
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万元罚款 | |||||||
3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施工的 | 罚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不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 市城管支队、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湾里管理局景城办 | |
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罚款 | |||||||
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主体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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