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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3684-2394-0988-1541-91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3-0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管理制度】关于印发《区城管委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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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委属各科室:

经委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区城管委请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云谱区城管委办公室

                                         201838

区城管委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区城管委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请、销假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区城管委工作人员:(1)区城管委在编职工;(2)区城管委非在编职工,包括:1.从城管所借调人员;2.与区城管委下属各部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委办公室备案的聘用人员;3.试用期人员;4.实习期人员。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2.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3.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4.假期计算:

⑴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⑵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年休假除外),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⑶请假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算。

5.单位职工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6.请假审批流程和权限:

1)因病因事请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逐级审签后,记入考勤表。

2)半天以内:部门负责人由委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4)三天以上:因事、因病请假,由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5)因病需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情况属实的,由委主要领导批准,如发现请假人员弄虚作假,取消请假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假期种类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

(一)事假

1、职工因家庭或个人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

2、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天。

3、职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2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职务和岗位。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2.职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填写《请假审批表》方可离开岗位。

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职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职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所在部门可不予保留请假人原工作岗位,并提出调整其工作岗位建议上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3天。

2.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3.职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

4.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享受婚假待遇。

(四)产假、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产前(预产期)还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妇丈夫的陪产假为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2.已婚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职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五)丧假

1.职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职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六)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区城管委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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