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5735-0465-2289-0300-85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3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办案是指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通过网络传送案件的证据材料、审批决定等案件办理活动。
第三条 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中队职责:
1.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2.在本辖区积极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3.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立案报告表》并传送至行政处罚中心;
4.及时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及时将相关证据传送行政处罚中心,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具体的案情;
5.在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程序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执行,及时结案、整理、归档案卷。
(二)行政处罚中心职责:
1.及时审核中队上报的材料,做好与中队的连接工作;
2.现场查核存在疑问的证据;
3.根据中队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领导审批;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5.督促、指导中队办理案件,及时结案;
6.指导中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案卷进行管理;
7.核查发现中队、分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分局长职责:
1.及时对行政处罚中心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批,作出审批决定;
2.依法按照权限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减免。
(四)法规处职责:
法规处为市局审查案件的部门,对直属大队上报的案件和分局上报的重大案件进行审核。
(五)市局领导职责:
对直属大队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批决定,对大队、分局上报的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谈论决定。
第四条 办案规定
(一)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除经检查确认情节轻微,当事人能够现场改正,消除违法后果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外,必须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2日内将文书编号、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等内容录入系统报处罚中心备案。
(三)中队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最迟应在次日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影像数据要素录入系统,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日。
(四)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根据法律规定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改正后的影像证据等材料录入系统,报行政处罚中心确认后予以结案。
(五)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调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进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入口,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认为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入口,在系统中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处罚中心备案,进入案情调查取证阶段。
(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中队应在3日内调查完毕,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大队、分局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并将案件的有关情况填于《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同时将有关证据报送行政处罚中心。
(七)行政处罚中心(业务科)应在收到《案情调查总结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罚意见,并回转至中队征求意见。
(八)中队对行政处罚中心的处罚意见无异议的,提交领导审批;对处罚意见存在异议的,回退至行政处罚中心。
(九)分局长在收到行政处罚中心的处罚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流转至中队执行,重大案件报送法规处。
直属大队大队长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中心的处罚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法规处。
(十)法规处应在收到分局、大队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市局领导审批。
(十一)中队应及时办理案件,将案件正在办理的阶段在系统中登记,行政处罚中心应当督促中队及时办理案件。
(十二)中队在案件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结案报告表》报行政处罚中心,并及时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本规定办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大队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1.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系统中报备;
2.不及时整理、装订、归档案卷的;
3.不及时将案件的办理阶段在系统中登记的;
4.不按规定期限,拖延办理案件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局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中队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心督促要求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仍不下达的;
2.因中队执法人员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导致错案的;
3.经上级督促后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案件的;
4.因行政处罚中心人员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错案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现违法行为,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局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1.中队执法人员提供假证,导致错案的;
2.行政处罚中心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录入系统的。
第六条 本规定由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