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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2543-7463-0510-1191-85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4-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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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附件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企业名称(中文)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企业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售卡场所地址

(可附页)

兑付场所地址

(可附页)

工商注册登记日期

工商注册登记号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发卡金额

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

是否品牌或集团经营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背面

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三、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到备案机关办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变更手续;终止发卡业务的,办理注销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年    日

附件3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20XX年度)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发卡业务开展情况

发卡金额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发卡数量

记名卡

不记名卡

预收资金余额

预收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注意事项:

  以上数据均为上一会计年度。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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