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238287--2021-01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11-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法人登记的第一名称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第二名称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青云谱区三店西路。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2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青云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核心,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生殖健康为重点,以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承担妇女儿童保健疾病防治及咨询;计划生育服务;相关社会服务;为搞好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咨询;婚前保健检查;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与科学研究。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取得资质认可、执业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三条 本单位是在中共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支部委员会的指导下,书记主持党组织建设全面工作。
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办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二)按程序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订草案。
(三)批准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四)指导和监督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履行该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职责。
(五)对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各项工作开展予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院务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字【2021】59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服务部、辅助医技部等六个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按照国家统一改革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6日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务办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务办。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