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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238287--2021-01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11-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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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法人登记的第一名称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第二名称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云谱区三店西路。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22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青云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核心,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生殖健康为重点,以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承担妇女儿童保健疾病防治及咨询;计划生育服务;相关社会服务;为搞好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咨询;婚前保健检查;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与科学研究。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取得资质认可、执业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三条本单位是在中共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支部委员会的指导下,书记主持党组织建设全面工作。

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云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办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二)按程序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订草案

(三)批准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四)指导和监督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履行该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职责。

(五)对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各项工作开展予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院务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字【202159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服务部、辅助医技部等六个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履行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按照国家统一改革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526日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务办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云谱区妇幼保健院务办。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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