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77943--2023-012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1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加快我市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经研究,决定对该地块进行改造。通过初步调查摸底,该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被征收户数约 户。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州路下穿京九铁路隧道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内。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产房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非住宅房屋性质和面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无记载的,其性质和面积由认定工作组(区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城管、街道等单位组成,下同)进行调查认定,明确处理意见后上报辖区政府批准同意:
1、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认定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明确认定意见;
3、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认定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明确认定意见。
(二)直管公房
以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未登记建筑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明确处理意见后上报辖区政府批准同意。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市常住户口(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下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下同)的(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档为准),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一)征收私房住宅
1、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
①选择就近就地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按“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就近靠档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70%的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门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按照“双向评估原则”进行等值置换。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70%的市场价)结算;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进行结算。
③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
④安置房地点及户型(面积):
安置房地点: ;
户型(面积):详见户型平面图。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补偿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补偿: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36平方米结算。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
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4、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过渡期限规定: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
5、补助和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
①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具体办法由辖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②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具体办法由辖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并由辖区政府批准同意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按36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20 年 月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即20 年 月 日(含)前搬迁交房。
(3)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征收私房非住宅
1、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征收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的补偿: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但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扣减土地出让金(货币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明确。
(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实行就近和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安置实行“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性质与被征收房屋性质维持不变。
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给予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
②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③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照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经营性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用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于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确定。
5、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6、提前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 年 月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三)征收未经登记建筑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是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明确处理意见。
2、征收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安置:
(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在单位土地上手续不齐全的建筑,按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
(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
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由辖区政府确权后,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3、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房屋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房屋的,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后,由认定工作组根据房屋现状明确处理意见。
(四)征收单位自管住宅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对未参加房改房屋,如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在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如该房屋属于单位产权的,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双向评估,等值置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五)征收单位自管非住宅
1、征收划拨土地上城镇非住宅房屋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
货币补偿价格=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2、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1)已办理分户登记非住宅
①产权人为改制国有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宗地所在网格商业楼面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40%。
②产权人为其他产权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宗地所在网格商业楼面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60%。
网格基准地价、商业用地楼层数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可到属地自然分局查询。
(2)未办理分户登记非住宅
①产权人为改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市场评估地价×40%。
②产权人为其他产权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市场评估地价×60%。
3、征收划拨土地上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划拨地价加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予以异地重建。
4、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5、征收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6、装修、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按本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六)征收直管公房住宅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对其被征收房屋先行房改,然后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选择下面2种安置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
(1)房屋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给被征收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并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再享受征收私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政策。
3、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征收直管公房非住宅
1、承租人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
(1)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20%;
(2)承租期限在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
(3)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
(4)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2、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补偿。
3、对通过拍租方式承租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非住宅使用权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房屋承租人,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及房屋征收造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解决。
(八)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七、房票安置
(一)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1、房票概念。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2、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下同)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3、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但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偿或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30万元,房票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3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4、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5、实施范围。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6、实施单位。辖区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工作。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购房补助及优惠政策
1、购房补助。在本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12个月内未使用的,不予补助。
2、税收优惠。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三)房票使用及核发结算
1、房票资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与商业银行的委托协议,将房票兑付所需资金按时保障到位,同时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负责房票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
2、房票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房票核发结算系统,与房屋征收系统、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利用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房票核发结算工作。
3、领取房票。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约定,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等信息录入房屋征收系统和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生成房票,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4、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购房人。
5、退房处理。使用房票购房且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6、房款结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申请购房款结算。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资金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转账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房票结算
(1)已购房结算。单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结算申请后同步审核应兑付给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2)未购房结算。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3)利息计算。利息按最新人民银行挂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开始日期为房票核发当日,已使用房票购房部分资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未使用房票购房部分资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商业银行兑付当日,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最长为12个月。
(四)其他事项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
(一)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二)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三)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四)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套 4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管道煤气按每户3200元补偿(凭管道煤气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九、房屋重置价
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含钢棚) |
||
高层 |
小高层 |
多层 |
||||
重置价格 |
1350 |
1150 |
800 |
700 |
520 |
240 |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如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或没有评估机构可以获得简单多数票,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活动和估价结果。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十一、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
(一)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征收补偿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入学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二、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及层次,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安置;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十三、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一)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请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确权单)、征收通知书,来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搬迁序号。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搬迁协议时可先结算房屋差价,领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后,在补偿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按“先搬先选”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时间段组织办理有关手续。
(四)征收补偿工作办公点设在各辖区公示的地点。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各辖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各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示范文本中“经营性非住宅”,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
1、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的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非住宅房屋;
2、用于工业、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住宅房屋(如厂房、商业用房或商铺、写字楼或办公楼等);
3、被征收人须提供本示范文本中“给予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4、认定工作组现场认定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