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西湖分局、青云谱分局、青山湖分局、新建分局、红谷滩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西湖大队、青云谱大队、青山湖大队、新建大队、红谷滩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三、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分局、西湖分局、青云谱分局、青山湖分局、新建分局、红谷滩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四、以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西湖生态环境局、青云谱生态环境局、青山湖生态环境局、新建生态环境局、红谷滩生态环境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五、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六、2024年7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仍由原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之后的案件管辖按照本通告执行。
七、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及时修订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准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知悉行政复议管辖权调整情况,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