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481470-0703-2023-00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0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④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⑤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⑥承办案件人员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备案。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④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⑤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⑥注明应急管理局的名称和日期;
⑦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各股室(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①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②属于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
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④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局主管领导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股室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行政处罚决定。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承办案件股室应当经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按照应急管理局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议执行。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股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股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②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云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⑥注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应急管理局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区应急管理局承办案件股室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的,交其代收入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社区、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相关街道(镇、集聚区)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相关街道(镇、集聚区)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⑥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