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77943-0703-2024-0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08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公开依据
按照《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等行业标准,加强各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流程
1.原先处罚流程(约11天):
(1)立案(1天)
(2)调查取证(3天)
(3)集体讨论(1天)
(4)案情终结报告(1天)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送达(约3天)
(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1天)
(7)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1天)
(8)结案
2.优化后流程(约5天):
(1)执法部门前期工作:
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案情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稿
(2)事先告知书经法制审核及分管领导签发后盖章送达(约3天)
(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1天)
(4)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1天)
(5)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