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509712-0703-2021-00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权力清单登记表(2021年)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清理意见 | 是否 涉密 |
1 | 区文广新旅局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
保留 | 否 | |
2 | 区文广新旅局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
保留 | 否 | |
3 | 区文广新旅局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 | 保留 | 否 | |
4 | 区文广新旅局 | 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个人年度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保留 | 否 | |
5 | 区文广新旅局 | 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保留 | 否 | |
6 | 区文广新旅局 | 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7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第十九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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