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282537-0703-2024-00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案情摘要:
浙江省嘉兴市医保局发现,参保人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已领取了第三方赔偿,但隐瞒第三人责任的事实,与其子陆某某结伙向医院提供虚假承诺,骗取医保联网结算待遇。经法院判决,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17101.48元退回医保基金账户。
案件详情:
2018年7月,叶某某与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叶某某15000元。拿到赔偿后,叶某某隐瞒交通事故受伤事实,以虚假承诺的形式在医院治疗并使用医保报销时候,骗取其住院治疗期间医保基金17101.48元。2020年5月叶某某到海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企图进行后续治疗费用的报销时,被医保部门人员核查到其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已由第三人负担。医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不是肆意攫取的“唐僧肉”。隐瞒或虚假陈述外伤原因,可能您觉得只是“撒了个小谎”,但实际“犯了个大错”,轻则构成行政处罚,重则处以刑罚。妄图既拿第三者赔偿款又骗取医保待遇,只会让“受害人”变成“犯罪人”!广大参保人要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小便宜而触及红线,导致自己“伤上加罪”。如您发现类似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国家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或向当地医保部门及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