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376974-0205-2021-00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19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的要求,切实执行好《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第8、9、10、13、15、33、37、39、49项等涉及《“首违不罚”清单》的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改。
(一)落实“首违不罚”。按照《“首违不罚”清单》规定,在执行标准中对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明确适用“首违不罚”。
(二)促进税法遵从。将行政相对人是否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作为计算罚款金额的重要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规定金额较小的处罚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区分是否在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分别规定了两种处罚标准。通过分档规定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着力发挥行政处罚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明确裁量标准。根据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征,将违法情节中易于准确认定且便于计算的关键因素,如是否改正及改正时间、银行账号或项目个数、逾期日数、违法金额、发票(凭证)份数等作为裁量因素,据此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例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除适用“首违不罚”或其他法定情形不罚外,区分是否在限期内改正及改正时间,按照未报告或报告错误银行账号个数,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计算确定罚款金额。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第8、9、10、13、15、33、37、39、49等9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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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 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