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7669-0288-6696-7914-692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南昌市青云谱区 | 生成日期: | 2017-02-16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创优全区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区各街办、镇(园)、机关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办、镇(园)、机关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区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区分,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没有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三)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消极抵触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授意、指使、怂恿下属人员阻碍政务公开,或者干扰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