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小额工程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管理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小额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
第三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严禁招标人通过拆分标段等方式以达到符合本管理办法适用条件的规定,已招标实施的项目,变更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在交易前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审批手续。项目交易申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等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交易控制价,交易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统筹建立市级小额工程项目合格供应商库,制定小额工程合格供应商库管理规定,并配套建设与维护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县级库,市县两级库整合管理,市直部门和城区(新区、开发区)使用市本级库,各县使用自己的县级库,也可共享使用市级库。
第六条 申请加入小额工程合格供应商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小额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采用随机抽取或询价等方式选取合格供应商。小额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合格供应商的,建设单位在监控条件下通过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随机抽取,交易程序如下:
(一)发起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填写拟交易项目的交易意向表,并将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工程项目需求等资料上传网上交易系统;
(二)发布交易公告。项目交易申请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发布纸质公告的同时,在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交易公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工程量清单及交易价格,资格条件,报名及抽取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组织实施交易。建设单位通过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在已报名供应商(3家及以上)中随机抽取;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则在已报名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直接选择;如无供应商报名,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交易控制价重新组织交易。
第八条 小额工程采取询价方式选取供应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成立询价小组、在小额工程合格供应商库中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供应商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确定供应商后要在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及项目实施地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候选人名称、交易价,公示无异议后即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在收到《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供应商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施工,接受行业行政监管。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涉及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调整审批程序执行,工程价款变更范围在10%以内,由主管部门复核后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情况需要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小额工程交易实行履约后评价制度,交易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在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上对小额工程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自主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小额工程网上交易系统运维单位负责保存小额工程交易过程中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的项目预结算、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等所有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小额工程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工程项目,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建设单位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其主管部门同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在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小额工程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主体责任,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签供应商签署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三)履约评价严重不实的;
(四)无故拖欠、延迟支付工程价款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南昌市公管办发布的《南昌市乡镇级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操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