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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人防办  发布日期: 2024-01-17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公开择优原则。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3、注重绩效原则。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开放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2015年我市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6年进一步扩大试点。通过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直部门和县区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2、规范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3、界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制定购买目录。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市财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规范购买程序。购买主体按照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对批准的购买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购买。

6、完善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7、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8、加强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纳入绩效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履职考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发展壮大社会力量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

1、培育壮大社会力量。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通过政府采购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现阶段,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力量。

2、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各级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3、鼓励事业单位转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过程中,制定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转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要围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2、建立工作责任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做好计划审核、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厘清政府职责范围,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衔接;民政、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加强对过程的监督,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3、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全程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

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及时将政府购买目录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市政府已确定的试点领域、行业的试点项目;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经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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