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JJD202203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限期缴费决定书
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单位在 民德路411号 开发建设的 东方花园酒店项目,未完成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821.82平方米。2022年5月18日,我办向贵单位送达了《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分期建设补缴通知书》,贵单位并未在通知书要求期限内缴清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完善人防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现核定贵单位应缴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人民币1808004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捌仟零肆元整)。我办现将《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限期缴费决定书》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到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市民中心圆楼三楼人防窗口(红谷滩区龙蟠街与九龙湖大道交叉口处),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808004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捌仟零肆元整),完善人防手续。逾期我办将依法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贵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袁玫
联系电话:0791-88533165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