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江西人防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发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重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现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规定不一致,导致有时难以适从,为解决该问题,对现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修改后相关内容与《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二者做到了一致。
二、进一步深化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放管服”改革。为简化报建联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修改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再要求未经人防部门报建联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而只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推送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告知信息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结建政策情况进行监管。
三、进一步理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关系。为适应事业单位行政权力收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要求,修改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可以委托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具体技术保障工作。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出具书面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四、改变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式。现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以。为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修改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将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
五、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人民防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人防工程建设外,还包括指挥场所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等,修改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由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修城市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修改为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体系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