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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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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该《细则》在《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于2021年9月29日正式出台,2021年10月1日施行。通过1年多的试行,总体反应良好,基本达到了完善政策法规、统一标准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的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真正实现了“一个文件管审批”。同时,在试行过程中,社会和基层人防主管部门也反映了一些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细则(试行)》完善和细化。

省国动办(人防办)于2023年4月启动对《细则(试行)》修订完善工作。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正式印发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修订内容

《细则》以《细则(试行)》为基础,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细则》包含总则、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易地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及核查、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与《细则(试行)》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内容:

(一)规范了“结建”区域范围的表述。商省自然资源厅,对“结建”范围表述,“……对布局在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经济发达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内……”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与自然资源部门表述保持一致。

(二)明确了特殊情形需要综合判定的程序。明确“特殊情况新增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商审批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可以纳入范围,并报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修改依据:根据国防动员部门和审批部门在人防“结建”审批中的不同职责。

(三)明确了物流仓储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和综合判断依据。明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设施以及展示交易建筑、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仓库等生产性建筑依据有关标准综合判定。综合判定的依据是: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用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用地,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性质是否为工业(物流)项目,设计标准是否为厂房(仓库)标准,设计用途是否为工业(物流)生产等。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物流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四)优化了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的验收办法。明确对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五)规范和细化了银行履约保函相关事项的要求。对银行履约保函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办理相关事项需出具“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二是增强了银行履约保函的参考模板及相关说明。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银行关于履约保函的相关规定。

(六)调整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时间。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建筑工程建设审批流程。

(七)完善了单栋提前验收的表述。一是明确项目最后一栋和独栋建筑不适用提前办理验收手续;二是删除了“选择‘不涉及人防工程’”字样。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建筑工程建设审批验收流程。

(八)调整了人防通信警报用房建设标准。将人防通信警报用专用机房面积调整为“实测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可按1比4的比例折抵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改依据:人防通信警报用专用机房的实际需要。

原文链接: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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