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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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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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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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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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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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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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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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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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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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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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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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市民中心圆楼三楼(东厅)市人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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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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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省级下放实施,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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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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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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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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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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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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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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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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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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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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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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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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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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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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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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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提供表样,申请人如实填写,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人防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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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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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规划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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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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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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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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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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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面积核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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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核发,从审批平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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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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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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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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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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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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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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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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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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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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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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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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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885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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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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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8398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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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空白模板)南昌市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填写样表)
防空地下室报建一次性告知单
1、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依据:①报建时,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准;②地面建筑竣工验收时,以实测建筑的《竣工平面图》面积为准,请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数据,并在设计时预留机动数。
2、请委托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外省的须有江西省人防办的进赣备案手续)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有效面积”和“掩蔽面积”等三项面积指标,如工程含人防区、非人防区两部分,要分别列出上述两部分的建筑面积。
3、人防工程施工图须经具备房屋建筑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并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监注册登记,取得《质量监督书》,严格按图施工。
4、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地面民用建筑(2018年7月28日前审批的项目另需提供建筑占地面积)及人防工程面积“多测合一”报告(如有变动应在人防竣工图中予以更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将竣工图和测量报告报工程所在地人防办备案。
5、申请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提供与先期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后期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后,可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6、开发地块涉及早期人防工程的,报建前应到属地人防部门办理早期人防工程治理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到属地人防部门签订《维护管理责任书》和办理《维护管理手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