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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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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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 |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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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受理方式 |
■网上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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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市民中心圆楼三楼(东厅)市人防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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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714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第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2018年8月26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定额管理,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赣工改办〔2020〕22号)附件《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要件: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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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人防工程建设已审批,人防工程未施工,且施工图已通过审查,予以受理。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抗力等级核五级(含)以上由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除赣州市)具体监督,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抗力核五级以下由市、县(区)人防质监站质监;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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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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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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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建设单位通过“一窗综合平台”或“江西省人防工程网上申报平台”填写完毕后,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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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防工程审批文件 |
内部流转 |
0 |
0 |
0 |
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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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1)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供)。(2)A4规格纸张打印,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机构名单的机构出具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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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防施工图全套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1 |
(1)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供)。(2)具有人防设计资质企业出具的纸质版A4幅面折叠五张(建筑战时平面图、结构墙体平面布置图、通风战时平面图、给排水战时平面图、电气战时动力/配电平面图)。 (3)电子版pdf文件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审图机构章全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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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防监理(专项)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0 |
A4规格纸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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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料 (可容缺)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0 |
A4规格纸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该项目注册登记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资料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或监督交底时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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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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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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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91-885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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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91-83987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