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市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者调整人防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制定;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财务安排;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承办处(委)应当于集体讨论决策前7个工作日内送办法规宣传处安排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承办处(委)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试行方案、可靠性说明;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正确;
(三)决策权限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
第六条 市办法规宣传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或反对的理由、依据,提交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单独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