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方式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六条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的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必须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建立影像资料目录。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法规宣传处统一考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法规宣传处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