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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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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法规宣传处负责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相关业务处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提交法规宣传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法规宣传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法规宣传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法规宣传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法规宣传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

第十二条法规宣传处收到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的部门或者处室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法规宣传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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