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昌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南昌市人防办(部门)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__南昌市人防办__(_2020_)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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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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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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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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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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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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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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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
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
_南昌市人防办__(_2020_)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罚没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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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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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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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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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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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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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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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_南昌市人防办__(__2020__)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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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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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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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人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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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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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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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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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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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
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_南昌市人防办__(_2020_)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收费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
|
实施数量(宗) |
收费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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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市人防办 |
48 |
8810.3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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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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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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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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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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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_南昌市人防办__(_2020_)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宗) |
1 |
南昌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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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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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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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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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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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_南昌市人防办__(__2020_)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次数) |
1 |
南昌市人防办 |
2(双随机行政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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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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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计 |
2 |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附件2:
南昌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南昌市人防办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
|
2 |
对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企业(驻赣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
|
3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
|
4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
5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
6 |
对本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的监管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
|
7 |
对申报人防设计乙级资质企业申报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事项下放设区市人防办。 |
|
8 |
对申报人防监理丙级资质企业申报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现在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49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人防办主管部门。 |
|
9 |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从业行为检查 |
行政 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
填表人:熊烨 联系电话:88533179 填报日期:2021年1月30日
附件3:
南昌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
类别 |
记录环节 |
记录内容 |
记录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查依据,告知其权利义务、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申请人和执法人员在核查笔录或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
执法记录仪录像、照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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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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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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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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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南昌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 |
1 |
行政许可 |
/ |
2 |
/ |
|
3 |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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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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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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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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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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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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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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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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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迎检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单位名称(盖章):南昌市人防办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陶涛会 |
男 |
四级调研员 |
88533168 |
|
熊 烨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885331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