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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结建”审批办理。本规定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本级承担的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第三条 新建项目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时,应核查规划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若有未经人防审批的已建项目,应与本期项目同步申报。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冲抵同一项目的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确因条件限制、存在特殊情况等需在后期建设的,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核查项目地块内早期人防工程。新建项目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时,应核查地块内是否涉及早期人防工程,项目内有早期人防工程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前往项目属地县、区(开发区)人防主管部门取得早期人防工程封填、拆除、报废意见,再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功能建筑的,应统筹满足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配置指标。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核查是否符合《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二)核查项目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

(三)核查人防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人防详细规划;

(四)核查人防部门出具的“多规合一”平台土地出让意见或地块控规修编意见;

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未明确的,战时功能暂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配建高抗力等级人防工程符合折算条件的,按照规定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六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原则上应配建高抗力等级防空地下室:

(一)建设项目地面民用建筑大于(含)十万平方米的,若项目中有社区医院或配套医疗设施的,则配建医疗救护工程;若没有配套医疗设施的,则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除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修建高抗力等级人防工程不享受折算优惠外,根据人防相关规划或人防主管部门要求修建高抗力等级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 170%折算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修建高抗力等级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的,可按 140%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车辆装备掩蔽部不予折算。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用房设置条件:

(一)新建项目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规划设计条件或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中明确要求设置的;

(二)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居民委员会等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通信塔(站)项目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用房。

(三)对有防空警报设施用房建设要求的项目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设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及附属设施有关的通知(试行)》(洪人防发〔2022〕33号)。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审批

第八条 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需符合《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特殊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2021年9月29日)以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晚于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或开工令日期发证日期的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第十条 对于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复杂不易判定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或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勘探。经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对套用优惠政策把握不住、情况复杂的项目,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核查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要开展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复核,复核计算标准与审批时标准一致,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复核应建人防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按地面首层占地面积复核人防工程面积的项目,应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单位出具的《首层占地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按总建筑面积复核人防工程面积的,应提供《南昌市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或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单位出具的各单体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测量成果报告需上传至南昌市“多测合一”应用系统,由人防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成果报告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经复核人防工程实际测量面积满足本地块复核应建人防面积的,予以办理本地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复核人防工程实际测量面积不足本地块复核应建人防面积的,可通过“承诺+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先行办理本地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审批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最终项目名称及情况说明,不得以项目地块的编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

第十七条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地面单体建筑开展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

(一)已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出具《履行人防工程结建义务通知书》;

(二)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备案的项目,依据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表》;

(三)人防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根据《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通过“承诺+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办理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出具《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表》。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出具《履行人防工程结建义务通知书》的项目,可办理单体验收备案手续,不对备案结果进行重复核查,不重新开具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未经人防审批或人防审批手续不完整的项目,应补办人防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联审。

第二十条 银行履约保函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6个月。原则上可以延续1次,申请保函延续的项目,应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工程尚未开工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保函延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将到履约时限的项目,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保函到期前30天,由人防审批部门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提醒申请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监手续;

(二)保函到期前20天,由人防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出具《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到期催办通知书》,督促申请单位办理人防工程验收手续;

(三)保函到期前5天,由人防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及保函担保银行出具《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到期索取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及担保银行保函到期,我办即将启动银行履行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出台后,由我办公示的其他类审批相关文件作废,以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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