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赣人防发〔2023〕8号)第七条,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可以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经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研究同意,将工业性生产厂房(车间)延边雨棚列入生产厂房、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
特此公告。
原文: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工业性厂房(车间)延边雨棚列入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型的公告
南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