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防空地下室为国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有义务保障防空地下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级人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住建(房管)等部门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到位,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步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
第四条已开发利用的防空地下室,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要求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保障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防护功能。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八)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齐全,完好无损。
第七条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使用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防空地下室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防空地下室,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
第八条积极开展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引入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企业参与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费用定额研究,更好指导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开展。
第九条各级人防部门每年应安排经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检查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防、住建(房管)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加强对城市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人从业行为的监督,对相关违规行为按照《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