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赣人防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针对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特别是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现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人防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长效联动机制,有效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经费等,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推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由省人防办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人。《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防空地下室为国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有义务保障防空地下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三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
(二)明确了维护管理监管单位。《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住建(房管)等部门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到位,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步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三)明确了维护管理经费渠道。《办法》第四条规定:已开发利用的防空地下室,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
(四)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五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义务,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要求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保障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防护功能。
(五)明确了维护管理应当达到的标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的相关标准。
(六)明确了维护管理市场化改革方向。《办法》第八条规定:积极开展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引入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企业参与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费用定额研究,更好指导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开展。
(七)明确了人防部门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防部门每年应安排经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检查监督。
(八)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防、住建(房管)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加强对城市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人从业行为的监督,对相关违规行为按照《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明确了实施时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