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朱顺国诉被申请人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49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的劳动关系;(2024年6月27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78.24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6000元/月×3个月)。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4年9月19日9时30分在A710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7楼710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