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人社发〔2020〕320号
关于印发支持驻昌院校设立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人社局,驻昌各高校,局属各相关处室及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驻昌院校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支持驻昌院校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
指导中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政府、高校、企业就业创业服务对接平台,有效促进大学生留昌就业创业,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驻昌院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是指在高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政府引导、高校自愿的原则,由驻昌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院校就业工作部门建设管理,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联合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大学生留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指导中心每年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定期开展南昌市“人才10条”政策及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落户南昌,留昌就业创业。
2.配合协助各级人才、就业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校园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多渠道搭建就业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推荐服务。
3.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申请一次性求职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帮扶等。
4.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信息收集、创业项目展示(大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贷款申领、创业项目推介等服务。
5.组织协调招生入学、户籍管理、就业指导等院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引导落实在校生落户、毕业生留昌就业创业等工作,形成工作推动合力。
6.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情况调查统计,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四条 新设立并开展工作的指导中心,可向市人社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表》(附件1),连同指导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已开展工作情况、指导中心场景照片(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等材料一并送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经市人社局同意备案的指导中心,由各院校自行制作悬挂“南昌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铭牌,由市人社局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指导中心场地平台建设、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化设备以及开展活动所需桌椅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指导中心,每年根据评分情况(附件2)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分值60分的,最高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其中,院校当年毕业生1000人以下的给予2万元,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给予5万元,50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
分值70分的,最高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其中,院校当年毕业生1000人以下的给予4万元,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给予10万元,50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
分值80分的,最高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其中,院校当年毕业生1000人以下的给予6万元,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给予15万元,500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
分值90分的,最高给予4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其中,院校当年毕业生1000人以下的给予8万元,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给予20万元,5000人以上的给予40万元);
分值100分的,最高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其中,院校当年毕业生1000人以下的给予10万元,1000人以上至5000人以下的给予25万元,50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
第七条 工作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开展“南昌人才10条”宣传、引导在校生落户、开展毕业生留昌就业创业等相关工作和人员补贴。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与各指导中心日常联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就业创业、人才流动、大学生来昌落户和留昌就业创业的各项服务活动及工作评分与补贴申领等工作。
第九条 为加快推进大学生落户及留昌就业创业等各项工作,经备案的指导中心可向市人社局申请预拨2021年度工作经费补贴。申请预拨工作经费的指导中心,需填写《工作经费补贴预拨付款申请书》(见附件3)送市人社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一定的经费。自2022年起,按评分所得分值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条 指导中心应于每年12月前对照《毕业生落户与留昌就业创业工作年度评分表》(见附件3)所列内容,将相关佐证资料整理后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指导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指导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与工作经费补贴从市就业补助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分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人社发〔2017〕363号)文件自行废止。联系方式: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0791-83986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