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服务,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力共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市编制了《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手册》。手册以政策问答形式总结归纳了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常见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导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
社会保险篇
1.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缴纳的五项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种保险由国家规定只要员工与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就必须强制进行缴纳,用以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
2. 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是劳动者依法可享受的劳动保障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目的未申报或以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申报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为“提高”实发工资数额为目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3.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 用人单位应当在几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
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5.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6.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参保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7. 新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核定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材料:
(1)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参保的复函;
(2)单位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网核查无信息情况下提供);
(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网核查无信息情况下提供);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网核查无信息情况下提供);
(6)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8. 用人单位出现生产困难经营的,可以暂缓社会保险费吗?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9.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10. 企业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欠费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自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欠缴之日统一从用人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份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截止日为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的上月底。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欠费利息按省政府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采用“月积数计算法”计算。
11.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与职工协商是否参保来规避参保责任,更不能把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工资发放。
12.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3. 职工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4.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5.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6.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17.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我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18.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9. 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我省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是什么标准?
伤残 等级 |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27 |
本人工资 ×90% |
|
|
二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25 |
本人工资 ×85% |
|
|
三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23 |
本人工资 ×80% |
|
|
四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21 |
本人工资 ×75% |
|
|
五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18 |
|
本人工资 ×20 |
本人工资 ×32 |
六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15 |
|
本人工资 ×17 |
本人工资 ×28 |
七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13 |
|
本人工资 ×13 |
本人工资 ×25 |
八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11 |
|
本人工资 ×10 |
本人工资 ×21 |
九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9 |
|
本人工资 ×7 |
本人工资 ×17 |
十级 伤残 |
本人工资 ×7 |
|
本人工资 ×4 |
本人工资 ×13 |
21.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政保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2.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参保我省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