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湾里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兑现细则》,该细则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兑现细则
2.获得专利奖奖励兑现细则
3.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兑现细则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兑现细则
5.实施专利转化补助兑现细则
6.专利导航补助项目兑现细则
7.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补助兑现细则
8.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兑现细则
9.驰名商标奖励兑现细则
10.投保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兑现细则
11.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补助兑现细则
12.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兑现细则
13.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兑现细则
14.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兑现细则
15.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奖励兑现细则
16.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奖励兑现细则
17.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奖励兑现细则
18.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引进补助兑现细则
19.南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保障补助兑现细则
20.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运行保障补助兑现细则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对获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验收通过的南昌市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个。
三、补助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2
获得专利奖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获得专利奖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3
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成功申报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获批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项目。
2.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奖励对象
1.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3.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地理标志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产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补助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5
实施专利转化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实施专利转化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1.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支持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属非关联交易的,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20件(次)的给予补助6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专利转让许可服务。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南昌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1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补助10万元,每增加5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项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个项目计算。
三、补助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6
专利导航项目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补助
二、补助依据和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对经申报并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以后补助方式资助。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人才管理类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2万元补助。
三、补助对象
1.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2.经申报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合作单位,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人才管理类项目有两家合作单位的则奖励项目牵头单位。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7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每个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三、补助对象
1.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
2.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8
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对专利技术融入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或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专利给予其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专利权人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奖励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9
驰名商标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驰名商标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0
投保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投保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1.对获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助。其他专利投保补助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助资金最高3万元。
2.地理标志产品投保补助标准为投保地理标志产品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助资金最高2万元。
三、补助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1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
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每年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经费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为同一机构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经费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45万。
三、补助对象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2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助,每家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补助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3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南昌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三、奖励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4
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
二、补助依据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万元。
三、补助对象
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的企业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组织;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5
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的,示范高校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试点高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奖励对象
驻昌高校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6
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示范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三、奖励对象
南昌地区中、小学校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7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奖励兑现细则
一、奖励名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奖励
二、奖励依据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标准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奖励对象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8
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引进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引进补助
二、补助依据和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培育并经评鉴为全国服务品牌机构在南昌新设立区域总部(五个省及以上)的,运营一年后财政贡献3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培育并经评鉴为全国服务品牌机构在南昌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运营一年后财政贡献在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补助对象
在南昌市新设立区域总部(五个省及以上)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培育并经评鉴为全国服务品牌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19
南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保障
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南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保障的补助
二、补助依据和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对南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三、补助对象
南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单位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
附件20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
运行保障补助兑现细则
一、补助名称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运行保障的补助
二、补助依据和标准
(一)补助依据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标准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级基地、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给予一次性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项目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三、补助对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级基地、工程及项目设点的企事业单位。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申报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主体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审批原则
(一)审核
申报主体将经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议,并提出项目立项意见。
(二)公示
待项目审核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收集及资金计划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