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的《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制定。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南昌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现行两个《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市知识产权整体发展需要。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南昌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扩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覆盖,有必要对我市现行两个《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目标任务
巩固南昌市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全方位多层次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文化建设水平,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26条:
第一章(第1-4条)总则。主要阐述制定文件的依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原则和管理模式,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能等内容。
第二章(第5-8条)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主要阐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等内容。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分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文化建设、管理费及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部分。
第三章(第9-14条)资金的下达使用。主要阐述资金下达使用的程序及规定。
第四章(第15-20条)绩效管理。主要阐述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第21-22条)监督管理。主要阐述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第23-26条)附则。主要阐述鼓励县区参照设立专项资金及办法的实施时效标准。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明确《办法》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兑现细则》共20个项目,是《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具体奖励或补助的标准、申报、审批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细则》的实施日期,明确《细则》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
四、新旧政策差异
1.按照市财政局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格式的要求,将项目资助标准在《细则》中予以明确。
2.专项资金的对象应具备条件增加了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3.原《办法》共14个兑现项目,新修订后调整为20个兑现项目。增加了: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实施专利转化、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专利标准融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引进代理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运行保障等项目。取消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援助、智力援助)项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综合运行费项目。
五、资助对象范围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